时间:2023-05-23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学会秘书处 - 小 +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老年医学学会。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省老年病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从业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老年病医疗、教育、科技、管理及相关联学科工作者,促进老年病学科的普及和提高,推动老年医学应用技术不断进步和发展,为全省老年群体健康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老年病医学学术交流,推广老年病医疗新技术,探索老年群体医养结合新模式,组织本学科相关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老年病学术期刊及有关信息资料; 三、开展老年病医疗技术的继续教育培训,组织会员和老年病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老年病治疗技术水平; 四、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 的医疗卫生防治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老年病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六、开展老年病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改革建议,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向有关部门推荐老年病防治科技成果,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进行老年病科技成果的评定; 七、开发和推广老年病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老年病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推荐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管理工作者及工作人员; 九、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搞好老年病医疗工作建议,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举办各种有益的活动; 十、促进农村和基层卫生机构发展,推广适宜农村和基层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掌握的老年病医学技术; 十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允许范围内的老年病医学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类别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老年病防治专业技术或卫生及中医药管理能力; 四、会员具体条件。 个人会员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在卫生及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药物、编辑、出版、组织管理等取得相当职称或职务者,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工作经验的医疗、科技、管理工作者; (二)在老年病防治领域内拥有一技之长成绩突出并取得相当医师职称工作满三年者; (三)热爱卫生及中医药事业,关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事业单位及民营单位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团体会员条件: 凡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相关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医养结合等机构,以及医药(或器械)生产企业单位等,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本会秘书处按章程要求审核批准; 三、经审核批准入会的会员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编号发放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由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同意后,即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提供建议或意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的年龄不超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属本学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字样结束,正式名称为“四川省老年医学学会××专业委员会”,由秘书长初审后,报会长签发批准,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才能成立。专业委员会设立后须报四川省民政厅登记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接受本学会管理,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到期进行换届。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各种补贴、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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